操作指南 Q&A

操作指南

Q&A

Q. (一)簽訂契約

  1. 契約簽訂有何資格?
    • 您須於本公司已開立證券買賣帳戶,並已於證券市場開立證券買賣帳戶滿三個月。
    • 年滿二十歲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
    • 依中華民國法律組織登記之本國法人。
    • 境內之華僑及外國人。
  2. 契約簽訂有何限制?
    • 以每一客戶(依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統一證號、營利事業登記證統一編號及外資身分編號認定)與本公司簽訂一份契約為限。
    • 客戶向本公司申請簽訂之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契約、融資融券契約、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契約、有價證券借貸契約,限於向同一總、分公司為之。
  3. 契約簽訂之有效期限?

    有效期間以三年為限,期滿得辦理續約,但應經本公司重為徵信審定。

  4. 契約簽訂應備證明文件為何?
    • 國內自然人:國民身分證正本,並檢附最近一年之所得及各種財力證明文件。
    • 國內法人:被授權人檢具授權書、被授權人與代表人國民身分證正本、法人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正本及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正本,並檢附最近一年之所得及各種財力證明文件。
    • 境內華僑及外國人:應取得身分編號並檢附下列文件及最近一年之所得及各種財力證明。
      1. 華僑及外國自然人:護照及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僑居留證)。
      2. 外國機構投資人:經濟部認許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及負責人身分證(或外僑居留證或護照)。
  5. 契約簽訂時應檢附財力證明文件如何計算授信額度?
    • 客戶之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授信額度應與其他已核定之授信額度合併計算,且客戶提供之財產證明應達其所申請合併計算後總授信額度之百分之三十。
    • 若客戶於簽訂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契約書後,再向本公司申請其他授信業務授信額度者,亦應合併計算。
  6. 財力證明之種類為何?
    • 不動產所有權狀影本、登記謄本或繳稅稅單。本公司並應查詢他項權利設定狀況後,計算其價值。
    • 金融機構存款證明文件(如存款餘額證明書、存摺、定存單等),並應以最近一個月之平均餘額為計算基準。
    • 持有有價證券之證明。
    • 金融機構出具之黃金帳戶餘額證明文件(如黃金存摺、黃金存摺或帳戶之餘額證明書等)。
    • 信託業出具之金錢信託、有價證券信託或不動產信託之信託財產證明文件(如對帳單、信託財產目錄、信託財產證明書等),且信託委託人及受益人限委託人本人,信託財產限不動產、金融機構存款、有價證券及金融機構黃金帳戶餘額。
  7. 是否可提供非本人所有之財產證明?

    客戶提供之財產證明可為非本人所有,惟其財產所有人應為連帶保證人。

  8. 基本資料異動如何處理?
    • 客戶可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或經與本公司約定,採足以確認為本人及其意思表示之通信或電子化方式辦理通知。
    • 如未予通知,本公司仍依原資料辦理,且本公司發現客戶有前款資料變更卻未即時依本款規定辦理變更作業,本公司得對該客戶暫停新增融通。

Q. (二) 申請借款

  1. 申請借款之方式?
    • 得採電話告知營業員需要申請借款。
    • 得採臨櫃方式填具「存融通擔保品/借款申請表」。
    • 得採電子方式至快e貸申辦。
  2. 每筆最低融通金額為何?

    每筆最低融通金額以一萬元為限,借款最小單位為仟元。

  3. 借款融通期間為何?
    • 融通期限以六個月為限,期限屆滿前,客戶得提出展延之申請,本公司得視客戶信用狀況,展延六個月,一年期限屆滿前,本公司得審視客戶信用狀況,再准允客戶申請展延期限六個月。
    • 本公司於客戶融通期限屆滿前十個營業日前,將以書面或經本公司同意客戶另行申請之通信、電子化方式通知客戶。
    • 客戶得於融通期限屆滿前十個營業日內,向本公司申請展延,惟如客戶未於申請展延時向本公司繳清自取得融通金額之日起至預定展延生效前一日止計算之融通利息全額,本公司得拒絕受理其展延之申請。
  4. 融通利息如何計算?
    • 本公司向客戶收取款項借貸之利息,按融通之日起至清償前一日之日數計算。
    • 利率以年利率為準,目前牌告利率6.45%。(若牌告利率經調整時,請以當時公告內容為準)
    • 利率經調整時,本公司已融通尚未結清部分,自調整之日起,按調整後之利率計算收付。
    • 本公司向客戶收取款項借貸之手續費,於客戶各筆借款之首次還款時一併計收。

Q. (三) 擔保品審核

  1. 擔保品範圍為何?
    • 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但不包含外幣買賣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及國際債券、變更交易方法及櫃檯買賣管理股票。
    • 櫃檯買賣之黃金現貨或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即依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審查準則規定於櫃檯買賣中心登錄買賣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 以新臺幣計價之國內募集投資國內之開放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即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信託基金,以下簡稱開放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擔保品。
  2. 不受理之擔保品為何?
    • 設質之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
    • 公司因買回該公司股份、受贈、合併、營業受讓或其他原因取得之該公司股份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 客戶依信託相關法令信託或受託之信託資產或受益權。
    • 客戶提供擔保品權利不完整,或有瑕疵或法律上之爭議者。
    • 每股市價五元以下之有價證券。
    • 客戶提供之擔保品,為本公司列為嚴格控管之有價證券,或本公司認為有日後不易流通之虞之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請於各交易平台「資券配額查詢」功能查詢嚴格控管之股票內容)
  3. 擔保品要經過審核嗎?
    • 客戶申請融通借款前,應填具「存融通擔保品/借款申請表」,詳載其擔保品種類與數額。
    • 經本公司審定並通知該等擔保品之可融通額度後,客戶得於完成擔保品交付後提出不限用途款項借貸之申請。
  4. 經審核過之擔保品,於匯撥時能做變更嗎?
    • 匯撥交付本公司之擔保品,須與審核過之擔保品內容相符合。
    • 所交付之擔保品內容如與原申請審核擔保品種類不符者,經本公司通知後客戶若不更換相符之擔保品者,須重新進行擔保品審核作業。
  5. 擔保品維持率如何計算?

    擔保維持率=(擔保品市值+補繳擔保品市值)÷(融通金額)× 100%

  6. 擔保品市值如何計算?
    • 上市、上櫃有價證券應按當日收盤價格計算
    • 中央登錄公債應按其面額百分之八十計算,地方政府公債、普通公司債及金融債按其面額百分之六十計算
    • 黃金現貨應按當日收市均價計算
    • 櫃檯買賣之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及開放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應按前一營業日淨值計算
  7. 擔保品上市、上櫃有價證券如無當日收盤價格,市值如何計算?
    • 當日收盤時最高買進申報價格高於當日上市開盤競價基準或上櫃開始交易基準價,則為該最高買進申報價格。
    • 當日收盤時最低賣出申報價格低於當日上市開盤競價基準或上櫃開始交易基準價,則為該最低賣出申報價格。
    • 上述情形不成立時,則為該當日上市開盤競價基準或上櫃開始交易基準價。
  8. 擔保品維持率不足時如何處理?
    • 本公司於每一營業日計算客戶整戶擔保維持率是否低於百分之一百三十。
    • 如因擔保品及補繳擔保品價值變動,致整戶擔保維持率低於百分之一百三十時,本公司即通知客戶於通知後二個營業日內補繳融通差額至整戶擔保維持率高於百分之一百六十六。
    • 應補繳之差額,係以融通帳戶內,不限用途款項借貸之整戶擔保維持率低於百分之一百三十時,應追繳差額。

Q. (四) 核定融通額度

  1. 何謂融通額度?
    • 融通額度為本公司就客戶所提供之擔保品,按規定計算該擔保品能融通給客戶之金額。
    • 本公司按融通額度計算標準每一營業日重新計算更新客戶之融通額度。
    • 客戶得於該等擔保品之可融通額度範圍內,採臨櫃、非當面或電子方式提出融通借款之申請。
  2. 融通額度會浮動嗎?
    • 本公司按融通額度計算標準每一營業日重新計算更新客戶之融通額度。
    • 故客戶之融通額度,將視擔保品之市價波動而有所增減。
  3. 擔保品融通額度計算標準為何?
    • 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除中央登錄公債、地方政府公債、普通公司債及金融債外,按其融通日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百分之六十計算,惟非屬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有價證券按其融通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百分之四十計算。
    • 櫃檯買賣之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按其融通日前一營業日淨值百分之六十計算,黃金現貨按其融通日前一營業日收市均價百分之六十計算。
    • 開放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按其融通日前一營業日淨值百分之六十計算。
    • 中央登錄公債,按其面額百分之八十計算。
    • 地方政府公債、普通公司債及金融債,按其面額百分之六十計算。
    • 第一款至第五款擔保品之融通計算標準,本公司得視擔保品市場狀況及客戶信用風險採較嚴格之標準調整。

Q. (五) 申請動撥款項及款項撥付

  1. 申請撥款方式為何?

    客戶可以採臨櫃、非當面或電子方式提出融通借款之撥款申請

  2. 電子方式申請作業時間為何?
    • 09:00~13:00,作當日撥款
    • 13:00~14:00,暫停受理
    • 14:00~次日08:30,受理次日之預約單
    • 次日08:30~09:00,預約單轉檔作業,暫停受理

  3. 非電子方式申請作業時間為何?
    • 10:00之前申請者,作當日撥款
    • 10:00之後申請者,作次日撥款
  4. 款項如何撥付?
    • 本公司得於客戶申請借款之當日或次一營業日分次撥付至客戶於本公司開立之證券劃撥交割銀行帳戶。
    • 款項撥付費用由客戶負擔。
  5. 若遇颱風天或交易所停止交易時,動撥申請該如何處理?

    交易所若因天災或其他重大事項因素,宣佈股票市場停止交易,此時為 確保投資人動撥申請的資金需求,及避免因申請作廢而造成投資人不 便,故暫停交易當日之預約動撥申請,本公司將予已遞延,保留於次日 執行之。

Q. (六) 多元還款方式

  1. 償還借款方式有幾種?
    • 以現金償還融通借款
    • 以賣出擔保品償還借款
    • 部分償還退還擔保品
  2. 如何以現金償還借款?
    • 您應填具「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償還申請書」,並於申請日中午十二時前,將償還款項存(匯)入至本公司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
    • 本公司經確定償還融通債務金額入帳無誤後,退還擔保品及補繳擔保品。
    • 部分清償時,本公司得依比例退還客戶原提出擔保之擔保品,但未滿一交易單位者,不得退還。
    • 客戶得向本公司申請免予退還一部或全部之擔保品,以便得就其未退還之擔保品再向本公司申請不限用途款項借貸。
  3. 如何以賣出擔保品償還借款(以下簡稱賣品償還)?
    • 客戶應於賣出成交之次一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前,填具「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償還申請書」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 賣品償還係指客戶自行於本公司開立之有價證券買賣帳戶,以書面或通訊、電子方式委託賣出,並以該等賣出成交價款償還融通債務。
    • 客戶賣出償還之擔保品為開放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者,由本公司辦理贖回後償還融通債務。
    • 客戶因整戶擔保維持率低於規定,經本公司通知補繳融通差額所交付之第三人補繳擔保品,不得向本公司申請賣品償還。
    • 客戶申請賣品償還者,其賣出之擔保標的,本公司於賣出成交次二營業日撥轉至客戶開立之集中保管帳戶,供其完成交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