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費者投保前應審慎瞭解本保險商品之承保範圍、除外不保事項及商品風險。
- 本商品經中國人壽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中國人壽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 投保後解約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 本商品所連結之一切投資標的,其發行或管理機構以往之投資績效不保證未來之投資收益,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中國人壽不負投資盈虧之責,要保人投保前應詳閱商品說明書。投資標的無保證投資收益,最大可能損失為全部投資本金。要保人應承擔一切投資風險及相關費用。要保人於選定該項投資標的前,應確定已充分暸解其風險與特性。
- 各保單帳戶價值係獨立於中國人壽資產以外之分離帳戶,消費者須承擔︰投資標的發行或管理機構等之信用風險:發行或管理機構等之不履約風險造成投資本金損失由保戶自行承擔。
投資標的相關市場價格變動之風險:市場價格波動的原因來自於經濟成長與物價膨脹,而這些因素影響的程度大小將依政府經濟與利率政策調整而定,最大損失可能為全部投資本金。發行或管理機構以往之投資報酬率不保證未來之投資收益,中國人壽亦不保證投資標的之投資報酬率且不負投資盈虧之責。
法律風險:國內外政治、法規變動之風險。國內外稅法相關規定或解釋與實質課稅原則認定,可能影響本保險所涉之投資報酬、給付金額及稅賦。
匯兌風險:投資收益若以外幣計價,保戶須自行了解並注意匯率風險。當保單幣別與投資標的係不同幣別時,則投資標的之申購、孳息及贖回將會因時間、匯率的不同,產生匯兌上的差異,這差異可能使保戶享有匯兌價差的收益,或可能造成損失。
- 本商品為保險商品,非存款項目,故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本商品僅保險保障部分受人身保險安定基金保障,投資型保險商品之專設帳簿記載投資資產之價值金額不受人身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
- 稅法相關規定之改變可能會影響本險之投資報酬及給付金額。
- 自連結投資標的交易對手取得之報酬、費用折讓等各項利益,應於簽約前提供予要保人參考。
- 本商品簡介係由中國人壽核定後統一提供,僅供客戶參考,詳細內容以保單條款為準。
- 本商品係由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發行,透過本公司合作之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行銷。
- 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及年金保險之確定年金給付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於指定受益人者,依保險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惟如涉有規避遺產稅等稅捐情事者,稽徵機關仍得依據有關稅法規定或稅捐稽徵法第十二條之一所定實質課稅原則辦理;實務上死亡給付及確定年金給付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之例示性案例及其可能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之參考特徵,請詳見中國人壽企網之「實質課稅原則專區」。
- 「雙利人生壽險」、「雙利人生年金保險」各項給付均以新臺幣為之,選擇外幣計價之投資標的者,其價值因轉換為新臺幣將受到匯率波動的影響,保戶須承擔此部分之風險。
- 「雙利人生外幣壽險」、「雙利人生外幣年金保險」各項給付、費用、保險費之收取或返還及其他款項收付等,皆以保單約定收付幣別為貨幣單位。要保人或受益人須自行承擔與他種貨幣進行兌換,所產生之匯率變動風險。
- 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提減)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詳情請參閱商品說明書。
- 中國人壽保留本商品承保與否之權利。
- 中國人壽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將定期以書面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其保單帳戶價值。
- 中國人壽委託全權委託投資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之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提減)機制可能由該帳戶之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該帳戶本金支出的部分,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
- 中國人壽委託全權委託投資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之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提減)比率或資產撥回(提減)金額並不代表報酬率及投資績效,本全權委託帳戶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
- 本文提及之經濟走勢預測不必然代表本全權委託帳戶之績效,本全權委託帳戶投資風險請詳閱保險商品說明。
- 本商品連結之投資標的非為保本保息,非定存之替代品,亦不保證收益分配之金額與本金之全額返還。
- 本保險為投資型保險商品,要保人投保時,招攬人員應主動出示其具備主管機關規定銷售資格之證件及詳細解說保險商品之內容;招攬人員如未主動出示告知,要保人應要求其出示並詳細告知。
- 本商品可能因所連結投資標的之價格變動及扣除保單相關費用等因素,造成保單帳戶價值持續減少或為零。當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扣除保單相關費用時,保單將面臨停效風險。
- 提前解約之解約金不視為保險給付,應依相關稅法規定辦理。
- 投資標的(全權委託管理帳戶)經理費包含中國人壽收取之經理費及投資標的經理機構的代操費用。投資標的經理機構如有將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投資於其經理之基金時,則投資標的經理機構就該部分委託資產不得另收取代操費用。
-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事業須每月檢視可供投資之子標的(不含國內、外證券交易所交易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及貨幣型基金)是否有新增可申購且幣別相同之法人級別,同時配合調整選擇法人級別進行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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